桂发改成本〔2023〕876 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对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本监审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桂价成〔2016〕57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