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收费规〔2022〕325号

自治区林业局,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草原植被实际情况,现将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认定面积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底测算。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但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

(二)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1.3倍缴纳。

(三)草原地块落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位范围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

(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单位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由自治区林业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试行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进行评估后制定正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