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价格规〔2021〕326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电力合理生产和消费,鼓励用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峰谷电价执行前的宣传工作,以便用户根据峰谷时段的设置及时调整生产时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电力市场交易的有效衔接。各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多渠道向用户宣传告知,抓紧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做好政策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