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7日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清理规范我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研究建立推动用户科学报装机制,确保水电气报装容量与实际需求相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应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安装费用必须按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选择及施工安装应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标准,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市县确定。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和独立供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自来水价格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加快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广西电网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理顺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格管理机制。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研究建立全区范围峰谷分时电价,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明码标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研究制定完善我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尽快降低偏高的工程安装收费。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通过部门、企业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成本和价格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我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相关制度规定要在2021年底前制定完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2021年底前制定完善我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要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有关服务事项应进驻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在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完善和优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体系,统筹安排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并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妥推进实施。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注意把握合适时机、节奏和力度,重点关注、充分评估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规范经营者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的行为,督促经营者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组织开展全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约束和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准确解读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