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精神,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范围和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收费主体为经民政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具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表
培训方式 | 班 型 | 基准价 (元/课时・人次) | 浮动幅度 |
线下培训 | 10人以下 | 45元/课时·人次 | 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
10-35人 | 40元/课时·人次 | ||
35人以上 | 30元/课时·人次 | ||
线上培训 | 我区目前无经批准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按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上述收费标准为我区最高限额。线下培训课时标准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我区各市、县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具体基准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规定程序制定。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培训机构在本文件实施前的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收费监管
(二)培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收费公示栏(墙、牌)、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时长、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辖区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培训机构应严格预收费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五)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及时查处学科类培训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对我区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政策实行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各市应按规定及时制定各市、县具体收费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并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