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