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贯彻国家关于价格评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规定,坚持对价格评估收费采取市场协商办法。为了遏制价格评估收费漫天要价、恶意压价无序竞争现象,规范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价格鉴证评估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广西价格协会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提供业务技术服务,应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遵循价格鉴证评估程序、规则、方法客观科学地进行。
第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市场调节,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本意见中的价格鉴证评估项目是指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价格鉴证评估,涉及的物资、资产、产品的数量核查;市场价格调查;专家论证项目。
第六条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
(四)《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七)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林建协﹝2014﹞17号);
(八)《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十)《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
(十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十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2号);
(十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林资发〔2002〕237号);
(十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十五)《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等;
(十六)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12年版)
(十七)桂价费〔2017〕33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意见中的林地、苗圃面积以公顷为单位计量,标的、物资、财务以件为单位计量,经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量。
第二章 价格鉴证评估基础收费
第八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是指价格鉴证评估结论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委评标的、物资、财物、资产等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单件项目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3000元。
第十条 实行计件收费可根据价格鉴证评估项目繁简程度不同,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价格鉴证评估费的收取可以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应超过±20%。
第十一条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证券、期货业评估、专项债权(债务)评估、项目风险大的价格鉴证评估等复杂疑难的评估业务,可以上浮30%。
价格鉴证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 | ||||||
表1 | ||||||
档次 | 评估结论价值额度(万元) | 计算基数 (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计算值 | 差额定率之间收费(万元) | 累计收费金额(万元) |
1 | 5以下 | 5 | 8 | 0.08 | 0.4 | 0.4 |
2 | 5.1-10 | 5 | 6 | 0.06 | 0.3 | 0.7 |
3 | 10.1-50 | 40 | 5 | 0.05 | 2 | 2.7 |
4 | 50.1-100 | 50 | 4 | 0.04 | 2 | 4.7 |
5 | 101-300 | 200 | 3 | 0.03 | 6 | 10.7 |
6 | 301-500 | 200 | 2 | 0.02 | 4 | 14.7 |
7 | 501-1000 | 500 | 1 | 0.01 | 5 | 19.7 |
8 | 1001-2000 | 1000 | 0.9 | 0.009 | 9 | 28.7 |
9 | 2001-3000 | 1000 | 0.7 | 0.007 | 7 | 35.7 |
10 | 3001-5000 | 2000 | 0.5 | 0.005 | 10 | 45.7 |
11 | 5001-10000 | 5000 | 0.3 | 0.003 | 15 | 60.7 |
12 | 10001-30000 | 20000 | 0.2 | 0.002 | 40 | 100.7 |
13 | 30001-50000 | 20000 | 0.1 | 0.001 | 20 | 120.7 |
14 | 50001-70000 | 20000 | 0.05 | 0.0005 | 10 | 130.7 |
15 | 70001-100000 | 30000 | 0.03 | 0.0003 | 9 | 139.7 |
16 | 100001以上 | 0.015 | 0.00015 | |||
注:1、价格鉴证评估收费计算基础数为评估结论价值数额。 2、国家征收项目的价格鉴证评估收费,按一个单元(户、单位)评估结论价值,计算收费。 |
第十二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价格鉴证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价格鉴证评估计时收费标准表 | ||
表2 | ||
档次 |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 计费(元/小时) |
1 | 专家委员会专家 | 600-800 |
2 | 高级价格鉴证评估师 | 400-600 |
3 | 中级价格鉴证评估师 | 200-400 |
4 | 助理价格鉴证评估师 | 100-200 |
5 |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 80-100 |
第十三条 实行计时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按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不包含价格鉴证评估涉及的财务、物资清查费、调查费、现场勘察费、交通费、旅差费、查询资料信息费、聘请专家论证费等。
第三章 鉴证核查调查收费及调整系数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涉及到的野外资源、资产、设施等的核查、调查和现场勘查,应单独收取作业费用。因野外作业交通、地理环境、作业繁简、工作量不同,在基础收费的基础上,应予以使用系数调整,体现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野外核查、调查收费的基础价格,依据农林牧副渔业野外生产作业用工定额,综合测算为720元/工日确定。按复杂程度分为林地林木(全林每木)资产调查、林地林木资产核查、湿地资源资产核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资源资产核查。
资源资产野外调查收费基价表。 | |||||
表3 | |||||
工程类别 | 5公顷以内最低收费 | 收费基价(公顷/元) | |||
5公顷以内 | 6-10公顷 | 11-50公顷 | 50公顷以上 | ||
林木资产(全林每木)调查 | 15000 | 4500 | 4200 | 3900 | 3600 |
司法鉴定林木资产(全林每木)调查 | 24000 | 6400 | 5800 | 5200 | 4800 |
林地林木资产核查 | 1800 | 450 | 420 | 390 | 360 |
司法鉴定林地林木资产核查 | 2400 | 640 | 580 | 520 | 480 |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核查 | 2000 | 600 | 560 | 520 | 480 |
司法鉴定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核查 | 2400 | 660 | 630 | 600 | 570 |
森林资源灾害损失调查 | 1800 | 480 | 450 | 420 | 390 |
司法鉴定森林资源灾害损失调查 | 3000 | 630 | 600 | 570 | 540 |
农业灾害损失调查 | 1800 | 480 | 450 | 420 | 390 |
司法鉴定农业灾害损失调查 | 2400 | 600 | 570 | 540 | 510 |
渔业灾害损失调查 | 3000 | 900 | 860 | 820 | 780 |
司法鉴定渔业灾害损失调查 | 5000 | 1200 | 1140 | 1080 | 1020 |
注:收费计算公式:收费(元)=收费基价*通用调整系数(T)*专业调整系数(Z)。 |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收费调整系数(X)分通用调整系数(T)和专业调整系数(Z)。调整系数的使用,采用多个调整系数累计相乘计算(X=T*Z)。
价格鉴证评估野外资源资产调查通用调整系数T | ||||
表4 | ||||
序号 | 社会环境条件 | 系数 | 备注 | |
T1 | 经济发达程度T1 | 东部山区 | 1.1 | |
西部地区 | 0.8 | |||
T2 | 作业时平均气温T2 | ≥38℃或者≤-20℃条件 | 1.2 | 以当地气象台报告为准 |
T3 | 交通距离T3 | 50~100公里 | 1.1 | |
101~200公里 | 1.2 | |||
200公里以上 | 双方协商确定 | |||
T4 | 地形地貌T4 | 丘陵、低山 | 1.1 | |
中山 | 1.2 | |||
高山 | 1.3 | |||
注:通用系数的使用,采用多个调整系数累计相乘计算(X=T*T)。 |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核查、调查收费,依据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量大小确定专业调整系数(Z)。
进行野外资源、资产、设施等的核查、调查和现场勘查收费,按照基础价格乘以调整系数来计算。
第十九条 通用调整系数依据不同地区的社会环境、立地条件确定,适用于所有价格评估的核查和调查项目。
第二十条 专业调整系数依据农林牧副渔业、土地、水利设施;机械设备、产品、商品、环境质量等的专业要求确定。
专业调整系数只适用于某一专业项目的核查和调查收费。包含二个以上核查和调查的专业项目,专业调整系数采用累计相乘计算(X= T*Z*Z)。
价格鉴证评估野外资源资产调查专业调整系数Z | |||
表5 | |||
条件 | 系数 | 备注 | |
小班林地所占比例Z1 | 70%以上 | 1.1 | |
50%-70% | 1 | ||
25%-50% | 0.9 | ||
10%-25% | 0.8 | ||
10%以下 | 0.7 | ||
小班林分结构Z2 | 未成林造林地 | 0.8 | |
幼龄林 | 0.9 | ||
经济林 | 1 | ||
中龄林 | 1.2 | ||
近过熟林 | 1.4 | ||
林木(园林)苗圃地Z3 | 林下 | 1.3 | |
山地 | 1.2 | ||
丘陵 | 1.1 | ||
平原 | 1 | ||
林木(园林)苗圃苗木Z4 | 播种苗 | 1.1 | 苗床地 |
扦插苗 | 1 | 床、垄作平均3㎝以下 | |
大苗 | 0.9 | 垄作4-10㎝ | |
移栽树木 | 0.8 | 垄作平均11㎝以上 | |
森林资源自然灾害Z5 | 远山 | 1.2 | 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旱灾、水灾等。 |
陡坡 | 1.1 | ||
丘陵 | 1 | ||
平原 | 0.9 | ||
农业灾害损失Z6 | 远山 | 1.1 | 农作物旱灾、涝灾、冰雹、水灾、风灾、虫灾等。 |
陡坡 | 1 | ||
丘陵 | 0.9 | ||
平原 | 0.8 | ||
渔业灾害损失Z7 | 江湖 | 1.1 | 水灾、外来生物、病害等 |
水库 | 1 | ||
泡子 | 0.9 | ||
养鱼池 | 0.8 | ||
注:专业调整系数的使用,采用多个调整系数累计相乘计算(X=T*T*Z*Z)。 |
第四章 价格鉴证评估勘验核查收费
第二十一条 在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根据委评物资、资产、产品状况,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勘察和数量现场核查,市场价格调查,专家进行论证的重大项目,应组织人力、物力实施作业,并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作业费用和人员报酬。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涉及的物资、资产、设施、产品等核查、调查收费,国家和行业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仓储物资、产品、商品的核查,可以协商实行计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核查、调查,应符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要求。按准备作业、野外调查、内业整理程序,前期准备作业按照野外调查的15%计费,内业整理按照野外调查的,25%计费,(不含遥感数据购置及处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林下植物、中草药材的核查按每平方米5元和调整系数计算收费。
第二十五条 林木(园林)种苗的核查,包括林木种子园、母树林,林木(园林)苗圃地,林木(园林)苗圃播种苗株数,林木(园林)苗圃扦插苗株数,林木(园林)苗圃大苗株数。
第二十六条 灾害是指旱、涝、风、冰雹、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灾害。灾害损失核查,包括农业灾害、渔业灾害、林业灾害。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涉及司法鉴证认定,野外作业核查、调查,单独计算基础收费。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野外核查、调查基础价格为单位面积调查所需费用,按照调查单位的范围面积计算;在最少的调查单位的范围面积内,设定最低基价。
第二十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目的的不同,相对纳入核查的标的物资产、产品数量、质量精度要求不一,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精度要求采用不同调查方法,并相应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鉴定、咨询、论证相关收费
第三十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因特定或特殊原因,需要鉴定、认证、市场询价、专家咨询论证、异议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必要的费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对委评财物、物资,需要拆解、解析、查验认定,涉及对标的物破坏损失、恢复原貌产生的费用,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费用额度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价格鉴证评估额外需要对标的物真伪、质量、纯度、断代等进行鉴定,鉴定的程序、方法、措施不尽相同,较为复杂,由双方在规定的价格鉴证评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价格鉴证评估额外需要对野生动物标的物品种、名称进行鉴定,一般品种每一个品种收取鉴定费3000元;鉴定为国家二级、一级、濒危保护动物每一个品种收取鉴定费5000元。
第三十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对委评财物、物资,需要市场询价的,按单一标的单一规格3个以上参照物基础,收取咨询费2000元。单一标的每增加一个参照物,加收500元;单一标的中每增加1个规格,加收50元。
第三十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需要咨询专家或聘请专家一般性评审、论证的,按价格鉴证评估计时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需要咨询专家或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质量性论证的,在按价格鉴证评估计时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基础上,每小时增加100元。
第三十六条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委托人或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专家委员会处理、复议的,按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应实际收取的评估费用的50%收取,收取的费用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专家委员会处理复议涉及现场核查,另收取调查费;需要重新鉴定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另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场物价波动较大的,调整系数由委托方与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委评财物、物资标的物野外核查、调查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调整系数主要是考虑野外作业工作量及复杂程度。包括地形、林地类型、交通、气候、海拔等情况。专业调整系数在3个以上的,将各调整系数相加,作为调整系数值。
第三十九条 委托方应按价格鉴证评估项目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50%;提交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时,或者完成项目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第四十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收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中确定的收费价格为参考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中,咨询单位提供自由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凡国家有规定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