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逐步提升,出现经济纠纷后,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也与之提高。诉讼至法院的经济案件中,有许多案件需要以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依据,随着办案过程不断公开化、透明化,涉案当事人对价格评估报告提出质疑和异议的机率随之上升,因此强化价格评估过程的各类细节把控逐日突显。
灭失物价格评估主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评估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在价格评估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灭失物的价格评估,由于价格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或者物品形态发生重大改变,原物无法查勘对照,致使价格评估工作难度加大。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做好涉案财物价格评估,特别是涉案灭失物价格评估,严谨细致地把控好各环节审查,以判别是否能够作为价格评估的依据,是价格评估结论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可靠保证,也是作为公正审判合法证据的最有力支撑。为此,《价格认定规定》第十条,对价格评估依据的审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一是真实性,就是要确保价格评估的标的是客观真实的;其二是合法性,就是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三是关联性,就是要确定价格评估资料与价格评估结论之间有客观的必然联系。
针对工作实践中常容易出现的问题,建议可以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从细节工作入手,学会对办案机关提供资料的甄别能力,而非是“拿来主义”。平时要勤学习,多积累,熟悉各类标的价格形成的不同影响因素。只有全面性、客观性、有针对性地认真详细调查、了解和分析,从而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可能性。
(二)从法定要求入手,对实物状况的明确定性,必须要有法定形式予以证实(即“质”鉴定)。不同的实物状况得到的价格评估结论往往存在价格差异,甚至有着天壤之别。重视法定程序,也是价格评估风险防控的“必修课”。只有合乎法规的依据,才能具备足够的证明能力,也才能承担得起确认行为的最终责任。
(三)从杜绝差错入手,应当尊重客观实际,切不可按照主观需要,单凭猜想去代替客观。如果确实无法证实客观存在的状况,不能够比较全面的印证有关事实,可以得出无法评估的结论。有时候无法评估也是一个结论,体现的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
评估结论作为办案机关所采信参照的最重要、最可靠的诉讼证据,这一特点决定了价格评估行为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价格评估结论的合法、公正、科学就显得非常必要,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裁定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同时,作为价格评估一线工作者,尽责奉献,不忘初心,甘当公平正义的铺路石,甘为公平正义的孺子牛,在当前“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更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